国蓝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年产 25 万吨新一代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工程竣工日期公开

发表时间:2024-03-01 13:09

国蓝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年产 25 万吨新一代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工程竣工日期公开

国蓝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于20227月委托山东启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年产25万吨新一代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2023321日取得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国蓝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新一代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东环审[2023]28号)

司年产25 万吨新一代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建设完成,配套环保设施已于2024年2月29日竣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82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相关规定的要求,现将本项目环保设施竣工日期向社会公开,我司将依法积极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地点: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城路以南,东港路以西。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8954619054

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年产 25 万吨新一代功能性新材料的生产规模,其中三氯氧磷 10 万 t/a、磷酸三乙酯(TEP)3 万 t/a、磷酸三(a-氯丙基)酯(TCPP)3 万 t/a、三氯乙基磷酸酯(TCEP)1 万 t/a、双酚 A 双磷酸二苯酯(BDP)3 万 t/a、磷酸三丁酯(TBP)0.5 万 t/a、磷酸三异丁酯(TIBP)0.5t/a、磷酸三苯酯(TPP)0.5t/a、磷酸三异辛酯(TOP)0.5t/a、磷酸二异辛酯(P204)0.5t/a,同时副产聚合三氯化铝(PAC)2.5 万 t/a、盐酸 9 万 t/a 和次氯酸钠 4.943t/a

建设项目污染物产排情况、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及执行标准:

废水本项目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建设厂区排水管网。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工艺废水、水环真空泵排污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脱盐水制备浓水、树脂再生废水、碱洗塔废水、黄磷溢流池排水、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等废水。其中,生产工艺废水、碱洗塔废水和黄磷溢流池排水均属于高浓度废水,经污水处理站高浓度废水处理系统预处理后,与水环真空泵排污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脱盐水制备浓水、树脂再生废水、化验室废水和初期雨水等其他废水,以及工作人员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入排入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北部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经自备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水质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及表3限值要求,同时满足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北部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废气:RCO废气中NOX、颗粒物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排放限值要求,VOCs和甲苯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环氧丙烷、环氧乙烷、乙二醇、环己烷、酚类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要求。

1#车间三氯氧磷尾气处理系统废气中氯、氯化氢和氨排放浓度参照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无机氯化合物及氯酸盐工业”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

1#车间TCPP/TCEP常压废气中环氧丙烷、环氧乙烷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要求,HCl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排放限值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3#车间BDP酯化尾气吸收系统废气中酚类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HCl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排放限值要求

5#车间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HCl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排放限值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6#车间碱洗塔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HCl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无机氯化合物及氯酸盐工业”排放限值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6#车间喷雾干燥废气中SO2、NOX、颗粒物排放浓度均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HCl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无机氯化合物及氯酸盐工业”排放限值要求

包装车间废气排气筒中VOCs和甲苯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环己烷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要求。

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中氯化氢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排放限值要求,VOCs和甲苯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生物除臭系统尾气中的、硫化氢、臭气浓度、苯系物、VOCs均能够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限值要求,酚类能够参考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限值要求(酚类8mg/Nm30.07kg/h),甲苯能够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排放限值要求

拟建项目黄磷罐池区碱洗塔废气中氯化氢排放浓度能够参照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无机氯化合物及氯酸盐工业”排放限值要求

拟建项目液氯卸车碱洗塔废气中氯排放浓度能够参照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无机氯化合物及氯酸盐工业”排放限值要求

装置区采用密闭采样器、实行LDAR;对循环水系统的泄漏建立检测制度根据预测结果,拟建项目VOCs、甲苯的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限值要求;苯系物的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标准要求;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的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要求;酚类的厂界浓度参考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限值要求,氯气的厂界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标准要求,颗粒物厂界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7标准限值要求,SO2NOX的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

噪声:选择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综合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固体废物: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原则,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黄磷池清渣、三氯氧磷氯化釜清渣、洗磷塔废填料、三氯氧磷水洗塔废酸、TEP精蒸釜残渣、TEP高沸物残渣、TBP精制釜残渣、TIBP精制釜残渣、TOP精制釜残渣、三效蒸发离心母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废袋式过滤器、化验室废物、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弃矿物油包装桶、废弃的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等属于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三效蒸发产生的离心析盐需进行危险废物属性鉴别,在鉴别结果出来前,从严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置,如不属于危险废物,则可作为一般固废综合利用或外售处理;废包装袋全部外售处理,PAC三级沉降池产生的沉降池沉渣和板框压滤机产生的压滤滤渣外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处置,废反渗透膜和废离子交换树脂交由厂商回收处置,RCO产生的废催化燃烧催化剂交由厂家回收处理或委托处置。生活垃圾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0)